法律分析
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轉移、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等措施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物。在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過程中,收受其他單位和個人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物。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預留必要的生活費和物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調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有關財產,並采取必要的保全和保值措施,減少調查處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後,應當及時審查涉案財物,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並返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法律依據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九十四條、第壹百四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九十八條:“對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物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扣押、凍結的款物、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司法人員貪汙、挪用、私分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