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救濟和困難救濟雖然字面上相同,但法律意義不同。
救濟原則體現在申請人獲得許可的權利的三個方面:壹是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陳述的權利是什麽?意思是說,當人們申請登記時,應該允許他們服完刑。我為什麽要做這個註冊?我為什麽要做這個許可?人家得給出理由,讓他們把話說完。這是他們的權利。
所謂為自己辯護,如果妳不同意允許,人是有權利為自己辯護的。妳不允許我是錯誤的。為什麽不,人家會給理由;二是申請復議權和提起訴訟權。
經過人家懇求,我們還是不同意給他許可。人有權向認可單位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要求其糾正未申請認可的情況,或者他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三是申請賠償的權利。
如果我們不給予許可,給他人造成損失,他們有權要求賠償。
《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