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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只傳喚不處罰

法律分析:賣淫嫖娼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按拘留教育或者治安罰款處理,黨員幹部可以處罰。組織賣淫嫖娼可以是犯罪。我國法律嚴禁賣淫嫖娼,分別規定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留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明知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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