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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取消了嗎?

法律分析:涉水產品的衛生許可大多已經取消。不需要衛生行政許可的涉水產品具體項目如下:水處理材料中的1、無煙煤、骨炭、鈦白粉、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池、電極制品;2.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PH調節劑、除藻劑、次氯酸鈣、二氯異氰尿酸鈉和三氯異氰尿酸產品;3.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劑、氧化電位水發生器、水質處理器中的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可以對下列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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