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前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轄由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確定。高級人民法院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實行監督。超越職權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應當通知或者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民商事糾紛的管轄,參照涉外案件辦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第壹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壹)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5)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由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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