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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是指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涉外民事訴訟是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涉外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以下三種情況之壹:壹是訴訟主體是涉外的,即訴訟壹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組織;人民法院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因增加壹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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