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民事案件是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主要有婚姻、家庭、繼承、房屋、宅基地和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土地、森林、水利、農具、耕畜糾紛和涉外民事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受理,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所謂涉外民事案件執行程序,是指壹國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1。壹方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2.壹方或雙方的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3.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4.民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5.其他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二條* * *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提出請求的,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