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涉外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辦理涉外案件,必須維護我國主權和利益,維護我國國家、法人、公民和外國、在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嚴格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法律程序完備。
第三條中國在辦理涉外案件時,應當在對等基礎上嚴格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當國內法或我國內部法規與我國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發生沖突時,應適用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規定除外)。主管部門不得以國內法或國內法規為由,拒絕履行中國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
第四條辦理涉外案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分工,密切配合和協調,嚴格執行請示、征求意見和信息報告制度。
第五條應當向外國駐華使領館通報的涉外案件,必須按照規定和分工及時通報。
第六條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的,按照對等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