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違法犯罪情節嚴重的,原則上應當先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察調查結果,依法作出以下處置:
(壹)對在崗位上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給予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誡勉;
(二)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調查後,應當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財物;涉嫌犯罪所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