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談判和調解的區別

談判和調解的區別

協商和調解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協商是指當事人通過平等溝通、自主協商,達成諒解,解決問題的活動。調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特殊性不壹樣。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可以達成和解。調解是壹種特殊的調解,不同於訴訟和審判,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

民事糾紛調解流程有哪些?

1.需要發生民事糾紛的,壹方當事人主動要求另壹方當事人調解解決民事糾紛,並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調解解決;

2.民事糾紛發生後,雙方最好及時查明糾紛的原因和焦點,及時查明民事糾紛的性質,研究分析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後,在完成對各種原因的分析和調查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可以聚在壹起,在第三方的指導下充分說明實際情況和各種原因,達成調解諒解,並由雙方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規定,從而完成民事糾紛調解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 上一篇:湘潭市交通局評選最美交通人物第十名,評委李昭陽在哪裏?選拔後的獎勵是什麽?
  • 下一篇:虛假訴訟中刑法第307條的司法解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