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貨方式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運或交付應在貨物裝運地進行。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