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我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依照本法規定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所以父親生前立下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遺囑規定只給兒子不給女兒的,父親去世後個人財產作為遺產,只按遺囑給兒子。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的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父親生前未立遺囑的,死後其個人財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法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