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借助於儀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的形象的藝術作品。通常情況下,自動相機拍攝的護照圖像由於不包含人類的智力創造,不被認定為版權;另外,人的照片應該是版權保護的對象。但由於證件照要求真實、清晰地再現被攝對象的外貌,並不反映拍攝者對事物的認識和所表達的思想感情,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於被攝對象的身份驗證,客觀上不需要保護拍攝者對證件照的著作權。相反,如果版權由拍攝者享有,則可能影響證件照的正常使用。實踐中,攝影師應客戶要求拍攝證書照片,攝影師收取拍攝費,然後將底片和沖洗好的照片交付給攝影師。實際上,在法律上,雙方構成委托創作關系:攝影師受委托拍攝照片並交付底片,視為雙方確認的完成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委托人,即攝影師,攝影師可以自主決定照片的使用和處置。由於照片的使用,主體不會自稱是照片的拍攝者,也不存在對拍攝者的署名權等權益的損害。攝影作品中人的身份照片和藝術照片的版權歸屬與身份照片的區別在於,人的藝術照片,無論是完全個性化的還是圖案化的(化妝、布景、造型、格式化),都需要攝影師投入更多的智力創作,包括把握被攝主體的特征、表達思想、取景布局、燈光、技巧運用等。,並追求藝術性,突出人的美感。因此,人的藝術攝影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的定義,可以取得著作權。因為人的攝影作品涉及到被攝主體的肖像權,其使用會同時涉及到著作權和肖像權。攝影師和拍攝對象應通過委托合同中的具體約定,妥善解決使用和權益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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