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的,不得聘任為教師。教師資格的法律文件是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全國通用。
教師資格制度
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法定職業許可制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準備進入教師隊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的基本要求;教師資格制度規定了從事教師職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後,只有具有教師資格(持有國家頒發的教師資格證)的人才能被聘用或聘任為教師。教師資格作為壹種法定的國家資格,壹經取得,在全國範圍內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具有普遍效力,除非法律有規定,不得隨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