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二十年。
(五)二十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期限從犯罪連續或者連續之日起計算,從犯罪終結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