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違反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黨組織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黨組織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和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屬於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應當追究黨紀責任。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所確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追究黨紀責任。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由黨組織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組織作出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變更原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決定,對原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變更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決定重新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