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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過程如下:1。申請人必須是當事人或其代理人。2.必須提交申請。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程序上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3.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線索應與證據實質相關。5.支付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必要費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請求並提供司法協助,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渠道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得采取強制措施。除前款規定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許可,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和調查收集證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擬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該證據的理由,擬證明的事實和明確的線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復制品。如果是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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