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院壹般如何判決追索糾紛?

法院壹般如何判決追索糾紛?

法律分析:追索權的糾紛通常是民事糾紛。如果沒有擔保人的惡意欺騙,壹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務人有保證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保證人履行責任後可以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

  • 上一篇:重大誤解的三種情況
  • 下一篇:最低消費違反了哪條法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