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復議是當事人和公民的訴訟權利之壹。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有權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申請復審。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監督的重要形式;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復議是壹種救濟被侵害權益的手段或途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對於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行政訴訟是司法活動,行政復議本質上是行政行為;
2、聽證機關不同,前者人民法院,後者復議機關;
3.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不同,前者僅限於合法性審查,後者是全面審查;
4.審理方式不同,前者當庭,後者筆試;
5、審級不同,前者是兩審終審制,後者是壹級復議原則;
6、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訴訟必須在終審後執行,不服復議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