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掉頭車輛應當讓直行車輛先行。不允許直行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壹般由掉頭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方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三日內申請復核。三天內未提出復查申請的,視為放棄,事故證明書仍然有效。如果對方既沒有提交審查,也沒有協商善後事宜,可以通過訴訟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調解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 *機動車在同車道行駛時,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超車:
(壹)前車正在左轉、掉頭、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迎面駛來的汽車;
(三)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
(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路段以及其他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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