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要求其立案監督。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二條負責起訴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制作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並告知其權利義務。需要通知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將《受理通知書》和《監督申請書》抄送其他當事人,並告知其權利和義務。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監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不發表意見不影響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鑒定書、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具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