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按時參加仲裁審理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當事人的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開庭日期和地點積極應訴,出庭參加庭審。
3.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在開庭後不到庭的,視為被申請人自願放棄調查、質證、辯論、仲裁庭最終意見等壹系列權利。仲裁庭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對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後,直接作出仲裁裁決。
4.違約裁決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被申請人逾期不執行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九條
仲裁應在法庭上進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