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辯證推理,又稱實質推理和實踐推理,是指當推理的前提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題時,運用求和規則,借助辯證思維選擇最佳命題解決法律問題,從而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壹種邏輯思維活動。第壹,辯證推理是法官面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題時做出選擇的思維過程。這些備選命題雖然相互矛盾,但都有各自的道理或合理性。因為壹個案件的判決必須是明確的和獨特的,法官必須就哪壹個是最好的命題做出選擇,從而形成判決。其次,辯證推理的目的是解決因法律條文或案件事實的復雜性而產生的疑難問題,為法律的適用提供正當的理由。法律條文的復雜性包括模糊、歧義、漏洞、相互矛盾以及法律條文的適用偏離立法目的。案件事實的復雜性包括證據認定的困難和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性質認定的困難。第三,辯證推理必須建立在事物辯證法的客觀基礎上。辯證推理是法官對法律或案件的客觀事實進行推理的思維過程。無論是對疑難法律的解釋,還是對疑難案件事實的解釋,都是從客觀存在的具體矛盾中得出的結論,不能僅憑法官的主觀想象隨意推斷。第四,辯證推理是法官研究具體矛盾運動的復雜思維過程。這種復雜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辯證推理必須全面綜合考察各種因素,這本身就是壹個復雜的思維過程;二是在辯證推理過程中,不排除演繹、歸納、類比等形式推理方法,通過多樣化的推理規則得出符合規律和事實辯證發展的合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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