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必須是當事人無法調取的證據。這種不可挽回性並不是指當事人可以調取卻不能調取,而是指無權調取或者屬於機密的證據。
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壹)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對待證事實無證明意義或者對調查收集無其他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