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對某壹問題的處理結果有誤,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壹種方式。並且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申訴是有壹定時限的。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訴時間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疑難、復雜或重大案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99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05條
申請再審的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