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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丟了怎麽公布?

法律分析: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是壹種常見的廣告現象,在報紙上刊登的形式也比較廉價。事實上,在很多情況下,需要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如刊登遺失公告、刊登減資廣告、在報紙上刊登註銷公告等。

公告流程及準備材料如下:

根據廣告內容,發布媒體壹般必須在市級以上或國家級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公告。否則工商局、局、商務局、海關等相關部門都不會承認,有些文件必須在他們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才被承認有效!不同的丟失證書需要不同的證書。壹般公司必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遺失證件復印件或證件號碼,公章遺失需要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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