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從解除程序來看,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以有效方式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通知的程序違法,將直接導致違法終止的後果。同樣,如果解除通知的送達程序存在瑕疵,則該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用人單位口頭行使了解約權,並未以書面形式確定解約理由。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解除原因及其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已經口頭通知,將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法官說。綜上所述,法院建議用人單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並盡可能將其寫在紙上,避免日後不必要的麻煩。法院審理後認為,機電中心作為負有管理責任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機電中心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李先生存在公司所述原因,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最後,法院判決機電中心向李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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