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
2、十六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3、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
4、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出具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5.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過期怎麽補辦?
1.申請人攜帶戶口簿到當地派出所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進行人像采集和指紋采集;
3.需要繳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並留下聯系電話;
4.申請人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持該證明到派出所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綜上,身份證時限為16至25周歲的,發放有效期為10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
46歲以上的將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46歲以上的將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住所
國民身份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
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