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身份證辦理費:
65438、2003年2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NDRC價格[2003]2322號)規定:
1.公安機關對申領和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每證20元的工本費,對丟失、損毀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每證40元的工本費。
2.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臨時身份證時,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3.居民申領、補領、補領遺失或破損防偽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標準仍按照原(總價格[1995]873號)執行。
二、臨時身份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應當申領居民身份證但尚未取得證件,居民身份證遺失或者損壞的,可以根據需要申領臨時身份證。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且常住戶口在16周歲以上待確定的中國公民,辦理臨時身份證。
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