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包括: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計劃,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托港澳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政法院校直屬管理部門指導全國中等和高等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組織和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與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進行業務往來,組織和參加人權問題的國際法律討論和交流,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與同外國簽署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的實施;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的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教場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