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細則、辦法和工作程序,負責所轄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認證、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控制,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及健康檢查的管理。
3.負責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的監測和調查,負責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動植物檢疫審批,實施動植物疫情應急預防措施。
四、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包括食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壹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包裝檢驗,負責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鑒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
五、負責實施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養殖、種植)、加工和儲存單位,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負責實施進出口產品、體系認證和實驗室認可、人員註冊等工作,並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