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八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包括破產清算、重整和和解。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壹)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及說明;(2)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四)債權債務清單;(五)誠信承諾書。對債務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和成年近親屬(以下簡稱被贍養人),應當提供被贍養人基本情況等相關材料。債務人合法雇傭他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