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內水、領海、領空神聖不可侵犯,國家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建設,采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維護領土、內水、領海、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中央軍事委員會統壹領導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範圍,負責邊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和保衛工作,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家建立和完善國防科技工業體系,發展國防科研生產,為武裝力量提供性能先進、質量可靠、配套齊全、使用維護方便的武器裝備和其他適用於國防需要的軍用物資。國家為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和優惠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給予幫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