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根據藥品的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和給藥途徑,分別按照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進行管理。處方藥只能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配制、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無需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