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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監督體系包括哪幾種監督形式?

法律監督體系是指由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和社會力量的法律監督構成的有機整體。建立嚴格的執法監督制度,是從組織制度上對執法最有力的保障。法律監督體系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1)國家權力機關特別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2)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3)司法機關監督(包括審判機關監督和檢察機關監督);

(4)社會監督(包括社會組織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

(5)黨的監督。

擴展數據

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方式主要有:

(壹)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決議;

(2)審查文件是指依法對政府、法院、檢察院報送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3個問題;

(四)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⑤受理投訴、檢舉、揭發並處理;

⑥開展執法檢查,這是目前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開展法律監督經常采用的壹種監督方式,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能夠及時發現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實施的對策;

⑦視察是指人民代表對法律、法規和有關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或者普遍關註的問題組織的視察;

(八)監督處理人民代表和委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⑨考慮解雇的情況;列席專項監督”,即聽取和審議“壹府兩院”關於某壹方面工作、某壹熱點問題、某壹重大事件的工作報告。這樣可以增強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百度百科-法律監督體系

百度百科-社會法律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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