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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法律關系的靜態和動態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又稱民事權利義務主體、民事主體或當事人)。

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必須有人參與。民法中的“人”是指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壹些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組織(稱為非法人組織)。國家還可以在特殊場合(如發行國庫券)參與民事活動,國家在民事活動領域被視為“公法人”。

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根據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主體可以分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享有權利的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稱為義務主體。因為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大多具有財產交換的性質,在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都是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例如,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就貨物交付而言,買方是權利主體,賣方是義務主體,但就價款支付而言,賣方是權利主體,買方成為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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