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利的取得需要登記。即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也可以視為夫妻雙方重新約定了婚前財產的歸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婚後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利。如果產權登記中有另壹方的名字,則另壹方擁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分的時候,不壹定是壹半。關於分割,從協議有約定,沒有約定。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地產的貢獻。如果婚前買房,沒有還款部分,那麽離婚時,如果房產證上只有壹個名字,那麽該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人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對方的名字,那麽該房產屬於雙方的同壹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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