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又稱緩期執行,是指行為人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先予定罪,暫不執行。罪犯在壹定考驗期內接受特定檢驗機構檢驗,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根據刑法規定,緩刑執行期間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向檢查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當遵守的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管;(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第七十六條緩刑的適用及其積極後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