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深圳市內任何人不得食用、出售、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換貓、狗肉及其制品。同時,禁止在公共場所、寵物店、市場、餐館等場所展示、銷售貓、狗肉及其制品,並規定相關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
條例還規定,飼養、收購、運輸、遺棄等行為也將受到處罰,違反規定的個人或單位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並公開曝光。
此外,深圳市政府將加強對寵物的保護,提高寵物護理水平,確保未收留的流浪狗經絕育後放生,並設立寵物醫院和流浪狗貓收容所,加強對寵物的管理和保護。
這壹規定的出臺,表明了深圳對寵物保護和文明社會建設的高度重視,也引發了全國範圍內對禁食貓狗的討論和關註,對全國動物保護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