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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壹男生關扶梯致壹女生摔倒。他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這個案件發生在壹個十歲的男孩身上。男生未經允許關閉商場電梯,導致電梯上的女生摔倒,臉部和腿部受傷。男生是女生受傷的直接俑者,但在這次傷害事件中,男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因為這個男孩只有十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其實很簡單,商場的監控視頻還原了整個過程。男孩和女孩壹前壹後走下商場的自動扶梯。男孩先下去後關掉自動扶梯。女孩沒站穩,從電梯上摔了下來,壹連滾了好幾步,又被手中的滑板車撞了,臉部和腿部受傷。此次事件中,除了兩個孩子,兩個孩子的監護人和商場都需要承擔責任,只是責任劃分不同。

首先,男孩的監護人需要承擔責任,因為男孩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孩子的行為導致女孩在商場電梯上受傷,那麽他的父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他的父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同樣,小女孩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讓這麽小的孩子獨自在電梯裏行走,造成了傷害。孩子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商場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在此次事故中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

雖然整件事很危險,但幸運的是,並沒有對姑娘們造成實質性的傷害。但男孩隨意關閉電梯電源以及事發後的冷漠態度,反映出孩子的家庭教育存在壹些問題。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我們應該從這次事件中吸取教訓,加強對孩子的教育,防止孩子長大後做出更出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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