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戶證明的有效期自開戶證明簽發之日起最多3個月。如在證書簽發日賬戶已變更為長期定期賬戶或銷戶賬戶,應在開戶證書“備註”中明確標註相關日期。
2.驗資證明的有效期自客戶驗資行為結束之日起,最長為驗資證明出具之日起6個月。在此期間,驗資賬戶的資金只收不付,驗資賬戶不得辦理結算業務。如該賬戶在我行出具證明之日已變更為長期定期賬戶或封閉賬戶,應在驗資證明的“備註”中明確註明相關日期。
3.結算信用證書證明的結算信用期限自申請之日起最長兩年,其有效期自結算信用證書簽發之日起最長三個月。如該賬戶在我行出具證明之日已變更為長期定期賬戶或銷戶賬戶,應在“其他”資信證明中明確標註相關日期。
4.結算交易憑證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最長為3個月。如該賬戶在我行出具證明當日已變更為長期定期賬戶或封閉賬戶,應在結算交易證明“摘要”中明確標註相關日期。
5.其他結算憑證業務的有效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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