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監督檢查通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具體的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範圍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主管部門擬定,報省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做好轄區內的消防監督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培訓。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消防監督檢查結果;對檢查中發現的影響公眾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醒公眾註意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