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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的主體及其形式有:

1,立法監督。壹般來說,西方國家的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權、監督權、彈劾權和條約權,構成對政府的直接立法監督權。

2.司法監督。司法機關有監督權:行使違憲審查權;審理和裁決行政訴訟案件。它是行政監督的壹種外在形式,直接產生法律效力。它是行政監督體系中最具強制性的監督機制,也是國家運用監督手段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最後壹道防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系統審查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或行政措施,以判斷其是否違反憲法;司法機關應當審理和裁決與政府管理有關的行政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我國,行政司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監督。

3.檢察監督。在許多國家,檢察機關是代表政府進行責任追究和起訴的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的國家機關,其監督可以稱為檢察監督。

4.黨的監督。黨對政府及其官員的監督主要是指對執政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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