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住房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步轉變為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租戶的關系,逐漸演變成了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人的關系。
為了保持社區整潔,使居民享受舒適的居住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每家每戶的生活垃圾必須裝袋放入公共垃圾箱。違者(如在樓道或樓門口亂扔垃圾)視情節處以10-100元的消除費,在草坪上亂扔者處以100元的罰款。
2.不準亂扔垃圾,雜物,汙水,隨地大小便,否則根據業主公約,罰款100-2000元,並清理場地。
3、不要將垃圾、布屑、塑料袋等雜物放入廁所或下水道。因使用不當造成堵塞或損壞的,由居民承擔全部維修費用。
4.不得在小區任何公共部位亂塗、亂寫、亂貼。違者承擔粉刷費用。如果是孩子的行為,家長要負責。
5.凡在公共場所張貼廣告、標語、豎立路牌的,將根據業主公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100元罰款。
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