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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反人類罪和戰爭罪?

危害人類罪,又稱危害人類罪或危害人類罪,是壹種引起整個國際社會密切關註的重大國際犯罪。1920,10年8月,同盟國在與土耳其簽訂和約時,首次提出了反人類罪的法律概念。然而,確立這壹罪行的最早國際文件是《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規定:“危害人類罪是指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實施的謀殺、消滅、奴役、流放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出於政治、種族或宗教原因對執行本法院管轄權內的任何罪行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罪行進行迫害,是否違反罪行發生地的法律並不重要。”在這份文件中,危害人類罪與危害和平罪和戰爭罪壹起被確定為三種主要的戰爭罪。

戰爭罪

即違反戰爭法或戰爭慣例。這種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謀殺、虐待或放逐被占領地區的平民,目的是奴役或其他目的,謀殺或虐待戰俘或水手,殺害人質,搶劫公共和私人財產,摧毀城鎮或村莊,或非出於軍事需要的破壞。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戰爭罪不是壹個具體的罪名,而是壹類罪行的統稱,包括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戰爭罪是發動侵略戰爭的國家違反戰爭法規定,危害全人類和平與安全的嚴重國際罪行。

戰爭罪的主體往往是以國家和國家機構或團體或組織的名義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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