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監督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