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傷的法醫鑒定方法如下:1。法醫鑒定主要接受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縣級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進行人身傷害法醫鑒定的,應當委托縣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初步鑒定,不得擅自進行;2、受辦案單位委托,不得以個人名義委托法醫鑒定;3.公安機關在委托法醫鑒定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法醫審查。受害方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檢驗報告、影像診斷資料(x光、CT等。)等身份證明材料;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並有義務確定鑒定時機。委托單位和被鑒定人應當配合司法鑒定;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鑒定人所在地進行人身檢查;6、辦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者意見)不充分、不完整,發現新材料、回答新問題的,辦案單位可以委托原法醫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托上壹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法律客觀性:
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復雜、疑難或者特殊的委托事項,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時間。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正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