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毒政策:
1,預防為主;
2.綜合管理;
3.禁止種植,禁止銷售,禁止吸煙。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已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戒毒人員: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毒、註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和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交易、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禁毒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的原則。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