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安機關的職責任務出發,科學界定警務活動與非警務活動的界限,積極與縣委縣政府溝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警力,禁止個別單位和領導超越法律,擅自指派民警從事超越法定職權的警務活動。
2.要合理界定警察的職責,劃定為人民服務的邊界,避免浪費警力資源。
充分發揮各級民事調解機構的作用,通過合理界定警察的職責,明確警察該管什麽,司法行政部門該調解什麽。應指定具體部門受理公安機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件,避免因解決不了的問題而對公安機關產生誤解和指責。
3.要建立健全治安宣傳機制,增進與群眾的溝通和了解。
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必須充分發揮公安宣傳工作的展示和傳播作用。要改變過去“我說什麽妳聽,我說什麽妳聽”的公安宣傳工作格局,切實把宣傳工作作為聯系群眾、增進了解的方法和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秉公執法,公正辦事。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