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可轉讓性強弱不同。臨時合同中的債權債務可以轉讓;延續合同中的債權債務原則上由當事人承擔,轉讓存在諸多障礙。這體現在《合同法》中: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讓給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合同法》第400條)。
(2)對撤銷權的限制不同。臨時合同實行嚴格守約原則,解除權的理由較少。連續性契約重視信任基礎的存在。當信托基礎喪失或難以指望當事人繼續維持合同關系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連續性合同法提供了更多解除合同的法律權利。如委托合同或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有權任意解除;加工合同的定作方有權任意終止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臨時合同解除後,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可以具有溯及力。繼續合同解除時,恢復原狀要麽是不可能的,要麽是不適當的,所以繼續合同只有在解除後的將來才生效,解除前的合同關系不受影響。需要付出意味著需要付出,需要付出意味著必須付出。當然,如果妳在合同中有準確的表述,會避免以後的糾紛。我建議妳在合同寫作中避免使用這樣的縮寫。合同是當事人或雙方之間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的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的合同是指所有的民事合同。而最狹義的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